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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和规范安徽省房地产评估市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8       点击数:

各评估机构: 为了规范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房地产估计机构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发此通知。 (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徽省执业的所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均须在执业前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下列资料: 1、本地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开户行账户证明等。 2、本地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3、建设厅核准的估价资质证书。 4、本地执业的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于备案的,给予书面通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退回。 (四)在安徽省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在安徽省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有第四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该估价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在安徽省执业资格,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六)未取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而在安徽省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知送达在安徽省执业的所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希予以遵照和执行。 2015年7月6日